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博士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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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博士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7-17 20:49:32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新时代人才强校战略,加强青年专职科研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充分发挥博士后队伍在一流大学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需求导向、以用为本,通过完善体制机制、推进分类管理、加强考核奖励、健全服务体系,强化设站单位和合作导师在博士后培养中的作用,建设一支创新意识强、创新活力足的青年专职科研队伍。

第三条、设站单位是博士后招收、培养、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以及博士后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博士后是指设站单位根据学科发展、科学研究、校企合作等需要,通过流动站自主招收或与博士后工作站以及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联合招收的青年专职科研人员。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博士后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实行学校、设站单位、合作导师三级管理。


第六条、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成员由人事处、人才工作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科技处,文科建设处,财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后勤管理处,保卫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博士后相关政策规定,组织制定学校博士后管理办法、发展规划以及招收计划等,协调解决博士后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人才工作办公室。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协调其他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博士后的管理服务工作。其中,党委组织部负责博士后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等工作;科技处、文科建设处负责博士后科研项目管理、成果鉴定等工作;财务处负责博士后经费的收支管理等工作;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外籍博士后工作签证办理等工作;后勤管理处负责博士后校内公寓租住等工作;保卫处负责博士后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迁出等工作。


第七条、设站单位成立博士后管理工作小组,由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流动站负责人及相关学科领域专家组成,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流动站的申报、建设、评估和相关管理制度制定等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招收计划制定,合作导师遴选,博士后招收、进出站审批、培养过程监督、日常管理、基金(项目)申报等工作。
(三)负责博士后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把关、考核等工作。
(四)由多个教学科研单位共同建设的流动站,博士后的招收、管理和服务由博士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负责,各单位要加强交流与合作,共同做好流动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第八条合作导师作为博士后在站期间的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应条件,履行相应职责。
(一)合作导师应为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科研经费充足,研究生或博士后培养质量良好,原则上距离法定退休年龄2年以上。
(二)合作导师的具体职责包括:根据科研需要,向设站单位提出招收计划和具体要求,并负责对博士后申请人的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学术水平和发展潜力等进行综合考察和把关;向博士后提供相应的研究经费支持,指导博士后开展科研工作;指导博士后开题、中期考核、出站答辩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第三章博士后招收第九条招收类型
(一)全职博士后是指流动站自主招收的博士后,根据进站人员身份分为非定向就业博士毕业生、无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在职人员、外籍人员等,学校原则上不招收在职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科研水平及发展潜力,全职博士后分为重点资助类、一般资助类以及项目资助类。同一合作导师原则上每年可招收1名重点资助类或一般资助类博士后,且同时在站的重点资助类和一般资助类博士后不超过2人。
1.重点资助类博士后是指学校和设站单位根据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面向海内外知名高校或研究机构招收的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综合素质高的优秀博士毕业生。
2.一般资助类博士后是指学校和设站单位根据团队建设需要面向海内外高校或研究机构招收的创新能力较强、发展潜力较大、综合素质较高的优秀博士毕业生。
3.项目资助类博士后是指科研项目组(以下简称“项目组”)


根据科研需要面向海内外高校或研究机构招收的优秀博士毕业生。
(二)企业博士后是指根据校企融合和产教融合需要与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基地”)联合招收的博士毕业生。原则上在工作站(实践基地)所属企业与学校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基础上,工作站(实践基地)可申请与学校签订博士后联合培养协议并联合招收企业博士后。企业博士后的申请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日常管理、人事和组织关系管理、薪酬待遇、研究工作等由工作站(实践基地)负责。学校为企业博士后配备校方合作导师,协助办理进出站手续,工作站(实践基地)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向学校支付博士后联合培养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万元。


第十条、申请条件
(一)全职博士后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具有爱国奉献精神;遵纪守法,具有高尚道德情操、良好师德师风和求实、团结、协作精神;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身心健康。
2.截至申报当年1月1日,重点资助类和一般资助类博士后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2周岁;项目资助类博士后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
3.获得博士学位原则上不超过3年。
4.重点资助类博士后原则上应毕业于国家“双一流”建设学科、世界排名前200名高校或知名科研机构,近三年取得高水平研究成果;一般资助类博士后原则上应毕业于海内外知名高校或科研机构,近三年取得较高水平研究成果。
入选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香江学者计划、澳门青年学者计划、中德博士后交流项目等博士后项目的全职博士后,直接纳入重点资助类博士后序列管理。
6.项目资助类博士后应达到项目组相应招收条件和要求。(二)企业博士后满足工作站(实践基地)相应招收条件和要求。


第十一条、招收程序
(一)全职博士后
1.设站单位或项目组统筹考虑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科研工作需要,组织制定年度招收计划,明确招收条件和要求,报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批。
2.符合招收条件的申请人向合作导师及设站单位提出进站申请。
3.合作导师、设站单位以及学校分别对申请人的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学术水平和发展潜力等进行综合考察和把关,确定拟进站人选及资助类别。
4.学校对拟进站人选进行公示(一般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通知其办理进站手续。
5.拟进站人选应在进站通知下发后15个工作日内到学校办理报到手续。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延缓报到。全职博士后应在进站后3个月内将人事档案转入学校。


(二)企业博士后
1.与学校签订博士后联合培养协议的工作站(实践基地)根据拟招收博士后研究领域和方向,联系相关设站单位,确定校内合作导师。
2.合作导师、设站单位以及学校分别对申请人的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学术水平和发展潜力等进行综合考察和把关,确定拟进站人选。
3.学校协助拟进站人选办理进站手续。


第四章博士后管理
第十二条、全职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间一般为2年,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出站的,经个人申请、合作导师及设站单位同意、学校审批通过后可延期出站,延期申请应在期满出站前1个月提交。重点资助类、一般资助类博士后延期出站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项目资助类博士后可根据科研项目需要申请延期,累计在站工作时间不超过6年。特别优秀的全职博士后可申请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时间应不少于21个月。


第十三条、全职博士后进站后应在3个月内完成开题,并将开题报告报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设站单位应参照全职在岗教职工对全职博士后进行日常考勤和管理,合作导师应支持博士后独立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对不重视博士后招收、管理不善或评估为不合格的设站单位,学校将予以警告通报,并视情况削减博士后招收指标或暂停博士后招收资格。对博士后指导和管理不善的合作导师,学校将进行约谈通报,并视情况削减博士后招收指标或暂停博士后招收资格;对因超过最长在站期限而退站的博士后的合作导师,暂停其博士后招收资格2年。


第十五条、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需出国(境)进行短期交流或合作研究的,经合作导师及设站单位同意,并报学校审批通过后,可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出国(境)手续;出国(境)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出国(境)期间的待遇按照学校教职工出国(境)进修有关规定执行。入选博士后国(境)外交流项目的,按项目具体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申报的基金(项目)等均须以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为第一完成单位和第一承担单位,企业博士后按相关协议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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