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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申请河海大学博士后研究有关事项
一、申请资格及待遇
第一条 申请河海大学博士后研究的申请人须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1周岁。
第二条 研究期间,外国博士后按照河海大学讲师标准支付2个月的报酬。此外,学校还将为每位外籍博士后提供24万元人民币的科研经费。
第三条 研究期间,河海大学为每位外籍博士后提供两张经济舱国际往返机票(以博士后所在国家或地区赴华最短距离为准)。
二、申请程序及审批
第四条 外国人申请河海大学博士后研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1.申请者应提前一个月向河海大学相应研究站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博士学位证书;
(2).河海大学博士后入学申请书;
(3).推荐信两封;
(4).河海大学博士后流动站录取面试考核表。面试评估将由相应的研究站组织。包括共同导师在内的五位以上相关研究领域的教授将受邀参加面试评估。
2.初审结束后,相关研究站将指定专人协助符合条件的外国申请人办理入学材料等相关手续。经研究站批准和确认后,这些材料将提交给河海大学人事办公室。
3.获准入驻科研站的外籍博士后,将与相关站及协助导师签订《河海大学博士后责任协议》。 该协议旨在制定具体的博士后研究计划,并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河海大学的其他规定。此外,外籍博士后还应与河海大学人事办公室签订《河海大学博士后流动站录取协议》。
三、准入和终止
第五条 经研究站批准的申请人,应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如遇特殊情况,申请人应在预定入学时间前向相关研究站和人事处提交书面说明。对于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一个月的申请者,大学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博士后在科研工作站工作满两年,按期离职。在研究期间,博士后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专项或者其他重大专项的,可以申请延期终止,但在批准延期的前提下,在科研工作站总工作时间不超过6年。在延迟期间,博士后研究员将不获得报酬。一般而言,博士后不得提前终止在站点的研究。
第七条 研究期满,博士后不适合进一步研究的,由相关科研工作站建议终止博士后研究,人事处将建议上级办公室提出。
第八条 博士后申请终止或被终止的,不予资助,不享受中国和河海大学提供的任何优惠政策或待遇。不颁发博士后证书。公寓应按照相关规定归还。对于情节严重的被解聘的博士后,将收回所有已支付的津贴(包括研究经费)。
第九条 博士后完成研究的,应当提前两个月向所在工作站申请办理相关终止手续。博士后离职前应向河海大学人事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各相关办公室签署的离职名单、工作报告、科研成果和博士后科研期间发表的论文。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博士后将获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监督的博士后证书。
第十一条 博士后在研究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辞退:
(一)违反学科纪律的;
(二)伪造、伪造证言或者曾受到处罚的;
(三)无正当理由请病假3个月或者15天以上缺勤的;
(四)出国逾期居留的;
(五)未履行入会协议义务的;
(六)未履行终止评估或者拖延终止手续的;
(七)其他违规行为。
四、考核奖励
第十二条 博士后与共同导师讨论后提出研究课题,为推进课题领域和研究站的研究做出贡献。博士后在入驻考察站后两个月内作开题报告,制定研究计划。这些研究计划将由研究站邀请的专家进行审查,并在研究站主任的许可下进行。研究计划将由河海大学人事办公室存档。
第十三条 博士后入站满一年后,由科研站组织的中期考核进行考核。博士后将填写《河海大学博士后科研中期评价表》,由河海大学人事处存档。
第十四条 博士后在申请终止时,提交博士后工作报告和研究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研究站邀请的专家(包括协助专家和至少一名校外专家在内的专家14名以上)对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所有材料连同评估将报告给大学进行最终评估。
第十五条 博士后终止鉴定分为特优、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
第十六条 对在终止评审中被评为“特优”或“优秀”的博士后,由学校给予奖金。
第十七条 博士后在研究期间,正常享受河海大学科技奖励政策和驻站绩效奖励政策。
第十八条 终止鉴定,仅将研究期内正式公布和公布的证书计为博士后科研成果,以河海大学为第一签字单位。
五、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相关科研工作站为外籍博士后在研究期间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
第二十条 相关研究站向国际办公室申请协助办理签证手续。
第二十一条 外国博士后可以申请博士后公寓,但需在入住前与河海大学资产司签订《住房租赁协议》。外国博士后从相关研究站终止后,应按时归还公寓。逾期归还公寓的,按照《住房租赁协议》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应爱护好公寓设施。如有损坏,将按照《房屋租赁协议》进行赔偿。博士后将自行承担房租、水费、电费和互联网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