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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坦福大学博士后H-1B(和其他就业)签证政策

发布时间:2023-12-14 00:06:27


一、序言
斯坦福大学的博士后学者是教育计划中的高级非预科学生实习生。外国博士后学者是斯坦福大学学术界的重要成员。鉴于日益复杂的移民和劳动法,斯坦福大学关于外国博士后学者H-1B签证担保的全校政策和程序定义和概述如下。


二、政策
所有持有博士后学者职位的外国人都应以交流访问者(J-1)身份来到斯坦福大学。
只有在令人信服的情况下,只有在事先审查和批准后,大学才会赞助博士后学者申请H-1B / E3(或其他H-1B同等移民身份)签证(临时专业工作者)申请。
斯坦福大学仅代表受益人提交基于就业的签证申请,这些受益人获得了录取通知书中描述的 100% 的支持,作为 W-2 文件上可报告的收入。
在以下情况下,斯坦福大学可以代表博士后学者赞助H-1B申请:
1. 博士后学者目前处于有效的H-1B身份;
2. 博士后学者有I-485文件证明的美国永久居留权;
3. 博士后学者与美国公民或美国永久居民结婚;或
4. 博士后学者已通过F-1签证在美国获得博士学位或同等学位,目前正在斯坦福大学或其他地方完成为期六个月的选择性实践培训。
在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情况下,该部门可以提交申请,申请H-1B赞助博士后学者,如果获得批准,申请部门必须遵循以下费用下描述的政策。


III. 申请J-1政策的例外情况
如果一个部门想赞助H-1B签证的博士后学者,除上述情况外,该部门必须向签证审查委员会提交一份请愿书,要求豁免J-1政策,该委员会由研究生教育副教务长任命。
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博士后事务副院长将对每份申请做出最终决定。必要时,评审委员会和博士后事务副院长也可以咨询总法律顾问办公室和贝克特尔国际中心。
根据斯坦福大学的利益,任何豁免申请都必须包含支持H-1B申请的证据,并附有必要的费用证明。支持证据可能包括以下部分或全部文件:
1. 通过博士后学者职位的正式申请和选择过程证明拟受训者拥有的独特贡献/技能的证明;
2. 在博士后学者可能离开斯坦福大学的情况下,研究项目的进展面临重大困难,培训项目主任的声明证明了这一点,该工作机会承诺在斯坦福大学以外的地方获得H-1B身份;和/或
3. 在新任命的情况下,支持证据应包括没有适合博士后学者职位的其他候选人的文件,并有搜索过程的支持。在这种情况下,支持数据需要职位公告、发布地点和持续时间、收到的申请人人数,包括对申请人资格的评估。
部门管理人员和任命教职员工应检查指南。
博士后事务办公室将召集审查委员会,对每个案件的案情进行评估。董事会将按既定时间表开会审查案件并提出决定建议,该决定将在审查会议日期后一周内以书面形式传达给该部门。
在委员会审查案件并做出决定之前,该部门可能不会向候选人提供有关签证状态的承诺。如果审查委员会批准了为该学者提供H-1B担保的请求,招聘部门将向Bechtel国际中心提交必要的文件。
所有代表大学的H-1B申请都必须通过Bechtel国际中心并由其处理。不得使用外部律师代表斯坦福大学提交请愿书。该条款的唯一例外是通过外部律师处理的当前H-1B申请的续签。这些请愿书的续期将通过外部律师进行。


IV. J-1回国豁免的影响
背景
在美国以 J-1 身份的博士后学者可以作为个人事务寻求豁免 2 年回国规则(如适用)。斯坦福大学没有参与这一过程。
斯坦福的影响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批准J-1回国豁免使个人及其家属没有资格在斯坦福大学开始或延长博士后任命,该政策规定,所有持有博士后学者职位的外国人都应持有交流访问学者(J-1)身份。
获得J-1豁免意味着博士后任命不予续签,除非该部门和赞助教师愿意并能够赞助H-1B例外申请,并且审查委员会做出了有利的决定。不能保证H-1B身份会被教师赞助商或部门接受,也不能保证申请会获得批准 如果博士后不在J-1身份,则博士后学者在H-1B例外申请期未决期间没有资格从事任何工作或获得经济报酬或资金。由于对继续从事博士后身份的资格有这种影响,强烈建议有兴趣寻求 2 年回国豁免的学者在寻求此类豁免之前与他们的教师赞助商讨论并寻求 Bechtel 国际中心的指导。


五、费用
对于批准的H-1B申请,该部门需要支付内部处理费,除非博士后学者是:
1. 已经处于有效的H-1B身份,
2. 有待处理的永久居民申请,或
3. 与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结婚。
900 美元的内部处理费必须由赞助部门承担。
学者可以支付USCIS处理费,但雇主根据美国法律要求支付的反欺诈费除外,前提是这样做不会将学者赚取的工资降低到适合该学者的最低资助水平根据大学要求的多年先前经验。
关于其他USCIS处理费,各部门应制定内部政策,以确保该部门学者之间的公平性。在可能的情况下,鼓励各部门制定政策,不要求博士后学者支付与在斯坦福大学获得职位有关的任何费用。
由于批准的例外情况通常是为了支持将学者带到斯坦福大学的招聘工作,因此强烈建议各部门不要要求学者支付与H-1B申请相关的处理费,以避免产生候选人愿意支付此类费用可能会影响任命决定的错误印象。


六、时间安排和规定
本政策自 1 年 2010 月 1 日起生效。该政策适用于斯坦福大学所有现任博士后学者,无论他们的任命日期如何,也适用于任命在2010年<>月<>日或之后生效的任何新学者。
目前持有H-1B的学者可以在任命期间保持斯坦福大学赞助的H-1B身份。通过外部律师处理的H-1B申请的续签将通过外部律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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