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usiness School
博士后资讯
手机:13521943680
电话:010-62904558
斯坦福大学博士后申诉解决程序
适用性:该程序适用于斯坦福大学的所有博士后学者,包括斯坦福大学医学院的博士后学者。
总结:该政策概述了解决斯坦福大学博士后学者学术和非学术不满的正式程序。这种申诉程序旨在补充而不是取代回应和补救博士后学者问题和投诉的常规和非正式方法。
非正式资源
有关各方应认真尝试以非正式方式解决争端。对于在非常重要的关系中发生的纠纷尤其如此,例如博士后学者和导师之间的纠纷。有许多资源可以帮助博士后学者非正式地解决问题。机密资源包括:医学院和大学监察员、教职员工帮助中心和宗教生活办公室。其他有用的资源包括博士后事务办公室、斯坦福大学博士后 (SURPAS) 和 WorkLife 办公室。有关这些资源的更多信息,请访问斯坦福大学网站。如果有帮助和适当,还鼓励博士后学者咨询值得信赖的教师。
申诉定义
任何斯坦福大学博士后学者如果认为他或她受到了斯坦福大学或任何正式代表斯坦福大学行事的人的不当决定,都可以提出申诉,以获得对该决定的独立审查,并在适当的情况下采取纠正措施。申诉是就此类决定向大学行政官员提出的书面投诉。以下申诉程序适用于对博士后学者产生直接不利影响的决定。申诉程序不适用于质疑被认为不公平或不可取的大学政策,或对大学个别学院、部门或课程的政策提出异议,除非这些政策与大学政策不一致。
提出申诉
提出申诉时应遵循的步骤如下所述。在每个阶段,如果博士后学者认为冲突已成功解决,他或她可以中止申诉程序。
1. 在适当情况下,直接参与争议的各方之间的讨论。
2. 评估可用于协助博士后学者解决问题的非正式手段。在这个阶段,鼓励博士后学者咨询他或她认为愿意与之讨论此事的任何人。这可能包括直接参与的各方,以及上面列出的任何非正式资源。
3. 博士后学者酌情与项目主任、部门负责人或系主任协商,讨论争议。
4. 如果这些步骤没有产生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博士后学者可以书面形式向相关学院的院长提出正式申诉,或向非学院内项目的研究院长提出申诉。申诉应在申诉主体的决定后 90 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延迟提出申诉可能构成拒绝申诉的理由,但可以考虑个别情况。申诉文件应包括对有争议的决定的描述,以及申诉人认为该决定不当的原因。申诉文件还应包括对所寻求的补救措施和所采取的非正式努力的描述。
1. 遴选申诉官 院长可以选择一名或多名“申诉官”来考虑申诉,并按照院长的指示向院长报告。将就潜在申诉官员的适当性征求各方意见。申诉官将根据以下概述的审查标准调查与申诉相关的事项,并向院长提供建议。院长或申诉官可以要求任何被认为拥有相关信息的个人(包括教职员工、学生和博士后学者)对提出的问题做出回应。
2. 对申诉的回应 院长通常会在提出申诉后 60 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争议各方他或她的决定和决定的理由。
提出上诉
1. 上诉条文如果申诉人认为院长的决定因实质性或程序性原因不合适,他或她可以在30天内向教务长提出书面上诉,说明这些理由。现阶段不应提出新问题,对院长决定的普遍不满不足以成为上诉的理由。教务长可以选择一名或多名“申诉申诉官”来考虑申诉,并按照教务长的指示向教务长报告。
2. 教务长的回应 教务长通常会在收到上诉后 45 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各方他或她的决定和决定的理由。教务长的决定是最终决定。
其他事项
1. 如果申诉人在任何阶段希望顾问参与申诉解决程序,他或她可以选择任何博士后学者或大学雇员,他们不是律师,并且愿意并能够与申诉人合作寻求解决方案。如果顾问在一个日历年中涉及的时间超过 20 小时,则必须使用个人休假或休假时间来弥补超出部分。
2. 不得对任何博士后学者合法使用申诉程序采取不利行动。
3. 在申诉过程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搁置正式程序,转而进行自愿调解。为此,争议双方必须同意参与调解。斯坦福调解中心就调解是否合适提供建议,并通过大学监察员办公室或外部调解员提供调解服务。更多信息可在斯坦福大学网站上找到。
4. 本政策中规定的时间范围仅供参考。有关行政官员可酌情以正当理由延长这些期限。
5. 有关申诉的提出和申诉的问题应直接向博士后事务办公室提出。
审查标准
1. 该决定是否符合斯坦福大学的政策和程序?
2. 是否考虑了适当的事实和标准?是否涉及对决定产生重大影响而损害申诉人的不当或无关事实或标准?
3. 是否有任何程序上的违规行为严重影响了案件的结果,损害了申诉人的利益?
4. 鉴于适当的事实、标准和程序,该决定是否是处于决策者地位的人可能合理地做出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