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斯坦福大学博士后学者与外部实体之间的关系-清大紫荆博士后网 
项目动态:

 

博士后1banner图

美国斯坦福大学博士后学者与外部实体之间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3-11-19 13:15:40


总结了斯坦福大学博士后学者与外部实体之间关系的政策和指导方针,以便学生的外部活动以允许研究开放的方式进行,对任何由此产生的知识产权拥有适当的所有权,并防止潜在的承诺和利益冲突。
1. 总结
作为斯坦福大学教育的一部分,学生,包括博士后学者,可以与外部实体建立关系,例如私营公司或其他营利性或非营利组织(包括律师事务所、风险投资公司、政府机构、基金会、公共行动组织、学校系统等)。这些关系的范围可能从学生所在部门或计划建立的正式教育计划的一部分的学生实习到学生在外部实体实际进行的研究或奖学金项目,再到旨在推进发明或提供多种专业服务的各种更个人化的创业活动。除了这些活动(这些活动是学生学术课程的一部分)之外,学生还有机会担任外部实体的顾问或创始人,独立于他们在斯坦福大学的学术课程。学生也可以通过斯坦福大学向外部实体许可基于斯坦福大学研究的发明来参与其中。所有这些关系都可能对学生具有相当大的教育价值,提供独特的教育或研究资源,让学生熟悉私营公司或非营利组织的工作环境,以及如何在学术界之外管理知识产权和进行咨询。然而,作为斯坦福大学学生学术课程的一部分或之外,与外部实体建立这些关系,引发了有关作品的开放性与专有性、可能产生的任何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以及潜在的利益冲突和承诺冲突的问题。
该政策为这些关系的处理制定了指导方针,以便学生的外部活动以一种允许研究开放、对任何由此产生的知识产权拥有适当所有权以及防止潜在的承诺和利益冲突的方式进行。这些政策声明适用于所有学生,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以及博士后学者。在本政策中,“学生”一词应代表所有这三个群体,“教师顾问”一词应包括教师赞助商和博士后学者的导师。
所表达的政策与以下方面的现有政策一致并相互引用:
• 研究的开放性
• 关于承诺和利益冲突的教师政策
• 发明、专利和许可
• 版权政策
如下文更详细地讨论的那样,这些政策旨在与斯坦福大学目前的政策保持一致,即所有本科生和研究生都应该进行全日制学习,在大多数情况下,博士后学者也应参加全日制学习。


2. 研究的开放性
斯坦福大学的院系或项目可能会建立正式的实习计划,让学生接触外部实体的工作。在这些实习期间,学生可以在校园或外部实体的现场工作。或者,学生可以与外部实体合作开展研究项目或其他活动,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在外部实体的现场进行。如果允许将其作为学生学术计划的一部分(例如,博士论文或本科荣誉项目的研究),教师顾问必须批准和监督学生的项目,并负责学生的成绩和论文适当性的认证。
斯坦福大学的研究开放政策适用于在斯坦福大学进行的所有研究,以及作为斯坦福大学学术项目的一部分,无论是在斯坦福大学还是在其他地方,表明了斯坦福大学对研究开放性的承诺,定义并禁止保密,并规定了罕见的情况,例如赞助商审查手稿或专利目的的出版延迟少于 90 天。本政策完全适用于学生与外部实体之间的关系。(另请参阅下面的斯坦福大学的出口管制政策。
当学生与外部实体的关系是他们斯坦福学术课程的一部分时,学生在外部实体的整个项目都是秘密或专有的,这是不合适的。学生必须能够与他们的教师顾问讨论他们的工作,在可能是实习计划组成部分的研讨会上展示他们的工作,并在口头报告、学期论文、荣誉论文和学位论文中总结他们的工作。如果研究主要在外部实体现场进行,则该实体可能会对某些信息保密(就像学术研究人员与外部实体之间的许多研究互动中发生的那样)。外部实体还可以要求在知识产权审查之前将任何作品的出版延迟最多 90 天。但是,绝不能允许这种延迟延迟学生完成所需的学术工作,例如口头报告、论文答辩、学期论文、论文或学位论文。
学生可能不希望他们的斯坦福课程作业会保持专有。如果学生与外部实体建立咨询或其他关系,例如成为独立于其学术课程的初创公司的创始人,则这项工作可能受外部实体的保密政策的约束,并且可能是专有的。


3. 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A. 发明、专利和许可政策
研究生、博士后学者和所有其他参与研究项目的人(包括从事研究项目的本科生,无论是有偿还是学分)都受斯坦福大学发明、专利和许可政策的保护。该政策规定,这些人必须披露“在其大学职责过程中或对大学资源的偶然使用中构思或首次全部或部分实施的所有可能可申请专利的发明。此类发明的所有权应转让给大学。
注意:“大学责任”一词通常不被解释为包括学生的常规课程作业。但是,如果在这项工作过程中,学生不仅仅是偶然使用大学资源(包括专业设备、实验室和研究设施)来创造一项潜在的可申请专利的发明,则必须向斯坦福大学披露该发明并将所有权分配给大学。(见下文,发明、专利和许可。
该政策还规定,大学应与发明人分享转让给大学的发明的版税。预计这些人将签署斯坦福大学专利和版权协议 (SU-18)。
另请参阅下面的“相关项目”中的“学生创业课程最佳实践”。


B. 版权政策
按照学术界的传统,斯坦福大学通常不主张对教学、学术或艺术作品的所有权,包括“学生在教育过程中创作的作品,如论文、论文和文章”(斯坦福大学版权政策)。根据版权政策的规定,学生原创作品的版权所有权应归创作者所有,“除非该作品是受雇作品,通过大学直接拨款用于开展特定项目,受大学委托,大量使用大学资源或人员, 或以其他方式受合同义务的约束。
• 示例#1:受雇编写软件并通过斯坦福大学获得报酬的学生被视为受雇工作条款的保护。
• 示例#2:虽然研究生拥有其论文的版权,但作为其论文研究的一部分而开发的录像带,该录像带展示了论文中报告的一些观察结果或结果,如果它是在赞助项目的支持下制作的,斯坦福大学人员的大力协助等。
C. 学生与外部实体的实习和研究项目
如果学生的创造或发明是在实习或研究项目中开发的,作为与外部实体关系的一部分,则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会更加复杂。一般而言,任何由此产生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如上所述,在学生教育过程中开发的创意作品除外,其所有权通常归学生所有)应反映学生、外部实体和斯坦福大学对作品创作或发明开发的相对作用和贡献。


1. 实习
对于由外部实体赞助的实习,不涉及大学资源的偶然使用(用于发明)或大量使用(用于创意作品)(分别在“发明、专利和许可”和“版权政策”中定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可能属于外部实体(由学生和外部实体确定)。在建立任何实习计划期间,斯坦福大学将与外部实体签订协议,规定实习生使用斯坦福大学资源的程度,并定义实习产生的知识产权权利。
2. 研究课题
如果学生研究项目由赞助项目资助,则学生工作产生的知识产权所有权由斯坦福大学政策和特定资助协议的条款规定。如果学生是因使用斯坦福大学和外部实体的资源而产生的发明的唯一发明人,斯坦福大学可以同意共同转让知识产权。如果一项发明是由学生共同发明的,并且涉及来自外部实体的共同发明人,并且不仅仅是偶然使用斯坦福大学的资源,那么根据专利法,该技术将由斯坦福大学和外部实体共同拥有。根据他们的贡献,教师顾问和其他教职员工、学生或工作人员可能是共同创造者或共同发明者。
D. 与外部实体的学生咨询
斯坦福大学不主张对学生在斯坦福大学学术课程之外进行咨询或以其他方式工作而产生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前提是大学资源的附带使用(用于发明)或大量使用(用于创意作品)。


4. 承诺和利益冲突
A. 承诺冲突
一般来说,斯坦福大学的学生应该全职从事他们的学术活动,但有几个例外,包括研究助学金、助教金和博士具有终端研究生注册 (TGR) 身份的学生。此外,作为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的研究生每周可以在校内或校外工作最多 8 小时(行政指南 10.2)。(由于签证限制,国际学生不得在规定的 50% RA/TA 之外工作额外的时间)。博士后研究员可能会被其资助机构和/或签证限制禁止从事有偿或无偿的外部工作。不属于斯坦福大学实习或学术计划的外部咨询必须遵守斯坦福大学外部专业活动政策(RPH 4.3)中的时间限制,以及利益冲突和承诺政策(RPH 4.1)以及PHS和NSF要求政策(RPH 4.2)中有关披露和管理的适用要求。
尽管期望学生的主要义务是满足他们的学位要求,并且他们通常是全日制的,但斯坦福大学的做法并不是禁止学生在外面工作,无论是否有偿。学生有各种各样的外部兴趣和活动,这些兴趣和活动会占用他们学术追求的时间,包括参与外部非营利或营利性实体,其中一些可能与学生的学术兴趣和未来的职业有关。大学决定哪些活动是允许的,既困难又不合适。但是,学生的学术顾问可以监督他们的学业成绩,如果不足,可以询问学生的校外活动,并建议学生减少或终止校外活动。此外,如果外部活动涉及经济利益,并且合理地看起来与学生在斯坦福大学的研究设计、实施或报告有关,则必须向学术顾问披露该活动以供审查。
学生在与不属于其斯坦福活动的外部实体进行活动的过程中,不得偶然使用斯坦福大学的资源。


B. 利益冲突
学生和教职员工都参与将斯坦福大学研究获得的技术转让给私营部门,以造福社会,这是现代大学的一项重要功能。这可能会导致学生与外部实体之间建立如下关系:斯坦福大学发明的技术许可证;咨询和董事职位,或创始人职位,并为投资实体提供咨询。诸如此类的情况增加了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关于利益冲突的情况以及大学政策的基本原理,在承诺和利益冲突政策中提供了观点。如该政策所述,如果以下行为之间存在重叠和冲突,就会发生利益冲突:
"...个人的私人利益及其对大学的专业义务,使独立观察员可以合理地质疑个人的专业行为或决定是否由个人经济利益的考虑决定。
利益冲突取决于具体情况,而不是个人的性格或行为......个人在大学活动过程中的行为或决定由个人经济利益的考虑来决定是错误的。
请参阅下面的承诺和利益冲突政策,以更全面地讨论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个人经济利益的情况以及如何管理此类冲突(RPH 4.1)。
以下是适用于学生与其学术活动相关的外部实体有关系的情况的附加指南:
1. 学生必须支持和培养学术自由的氛围,促进学术活动成果的公开和及时交流,确保他们的奖学金不受个人商业利益的影响,并告知他们的教师顾问或教师可能影响他们与研究小组或班级中其他人之间学术信息自由交流的外部义务,或涉及影响学术活动的个人经济利益。开展学术活动。
2. 学生不得使用大学资源,包括设施、人员、设备或机密信息,除非纯粹是偶然的,作为其外部咨询活动的一部分,或用于与大学的教育、研究、奖学金和公共服务任务无关的任何目的。
3. 学生必须及时披露所有可能获得专利的发明的创造或发现,这些发明的创造或发现不仅仅是偶然使用大学资源。无论资金来源如何,此类发明的所有权都必须转让给大学。发明人将分享所赚取的特许权使用费。
4. 学生必须向大学披露他们(或其直系亲属)是否有咨询安排、重大经济利益(定义见 RPH 4.3)或受雇于外部实体,然后大学才会批准此类实体与斯坦福大学之间的技术许可安排或采购在涉及学生的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在进行每项此类拟议安排之前,都需要获得大学的正式批准。
5. 作为斯坦福大学授权给私人营利性外部实体(例如初创公司)的技术发明者的学生必须遵守在这些情况下为教职员工规定的承诺冲突和利益冲突政策(RPH 4.1)。具体来说,发明人的学院院长和研究院长将审查任何潜在的利益冲突。发明人必须披露任何经济利益(例如,咨询费和/或期权),并描述他们将如何区分和明确区分他们作为学生正在进行的活动和在公司所做的工作,并披露允许他们避免将斯坦福大学的设施和人员用于公司目的的措施。如果 Cognizant 院长和研究院长认为冲突是可控的,则将建议技术许可办公室继续进行许可。学生不得在拥有股票期权或许可学生技术的实体担任管理职位,而他们仍在斯坦福大学就读或任命。学生可以请假在创业公司工作,需要与他们的论文导师和系主任讨论他们的计划;博士后学者需要与他们的教师赞助商和博士后事务办公室讨论计划,并且必须遵守博士后休假政策(RPH 10.3)。
6. 学生应向学生的教师研究顾问或认知的教职员工/讲师披露外部关系。教职员工应提请系主任或院长注意异常情况(在那些没有系的学校中)。
7. 在学生的客观性可能受到合理质疑的情况下,学生和研究顾问应与系主任和/或院长讨论如何管理利益冲突。学生可以向学院院长提出上诉。对学院院长的决定可以向研究院长提出上诉。

 

网站申明:以上课程知识产权归属主办单位,清大紫荆博士后网仅提供信息展示,而非商业行为 粤ICP备17004821号
免责声明:清大紫荆博士后网部分内容摘自网络,如有侵害您的权益,请联系管理员删除 版权声明
Copyrights © 2007-2023 global-dba.com Bauhinia Postdoctoral Center All rights reserved